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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清算和破产

Chapter 1 企业财务重整

财务失败

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困难和危机。

当财务失败时如何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可采取多种不同的挽救措施,归纳起来有两类:A.非法律措施,如债务展期、和解和清算;B.法律措施,包括合并、重组、破产清算等。

财务重整的意义

重整可以减少债权人和股东的损失

对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来说,重整可以给企业背水一战、争取生存的机会。

对整个社会而言,能尽量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和因破产而失业人口的数量。

财务重整的方式

非正式财务重整

当企业面临暂时性财务危机时,债权人通常更愿意直接同企业联系,帮助企业恢复和重新建立较坚实的财务基础,以避免因进入正式法律程序而发生的庞大费用和冗长的诉讼时间。

债务展期和债务和解

债务和解则是债权人自愿同意减少债务人的债务,包括同意减少债务人偿还的本金,或同意降低利率,或同意将一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或将上述几种选择混合使用。

作为非正式的挽救措施,展期和和解,既方便又简捷。

债权人虽然有损失,但一旦债务人从困境中恢复过来,不仅可以如数收回帐款,进而还能带来长远的效益。

一般而言,债权人如果同意展期或和解,表明债权人对债务人很有信心。相信债务人能走出困境并有益于债权人。但在非正式财务重整后等待还款的时期内,随时可能会发生新的问题而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因此,为了对债务人实施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通常采取以下措施:A.实行某种资产的转让或由第三者代管;B.要求债务企业股东转让其股票到第三者代管帐户,直至展期协议还清欠款为止;C.债务企业的所有支票应由债权人委员会会签,以保持回流现金用于还款。

准改组

企业通过减资来消除大量亏损。例如出售多余的固定资产,对有些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进行重新估计,并以较低的公允价格反映,以减少将来计入期间费用的折旧和待摊费用。

准改组不需要法院参加,也不解散企业,也不改变债权人的利益,只要征得债权人和股东的同意,不立即向他们支付债务和股利,便可有效地实施准改组。

准改组的财务处理方法:

  1. 有关资产重新计价,调低额冲减留存收益。
  2. 股东权益(甚至负债)应重新计价,将留存收益的红字调整为零。
  3. 征得债权人和股东的同意,通常还要由法院监督,以确保有关各方的利益,避免法律纠纷。同时按《公司法》规定,公告有关债权人。
  4. 在当年的财务报表中,应当充分披露准改组的程序和影响,并在此后的3-10年内,加注说明留存收益的积累日期。

优点:

  1. 费用少
  2. 时期短,可尽快正常经营,避免资产闲置和资金回收推迟等损失。
  3. 谈判有灵活性,易达成协议。

缺点:

  1. 当债权人多时,难达成协议。
  2. 没有法院正式参与,协议的执行缺乏法律保障。

正式财务重整

破产法中建立重整制度,因此涉及正式的法律程序。

正式重整是将上述非正式重整的做法按照规范化的方式进行。法院起重要的作用,特别对公司重整计划的公正性和可行性作出判断。

在重整期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被终止。法院指定受托人接管并处理改组事务。

批准改组后成立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其成员。

财务重整的基本程序

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发生财务危机,或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有三个和三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合计达到一定数额。

法院任命债权人委员会

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作为其代表履行职责

制定企业的重整计划

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企业倍数、全体债权人及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估算重整企业的价值

这是非常困难的一步。

通常采用收益现值法。即:

  1. 估计未来的销售额
  2. 分析公司未来的经营环境,以便预测未来的收益和现金流量。
  3. 确定未来现金流量贴现的贴现率。
  4. 用确定的贴现率进行贴现,以估算出公司的价值。

调整公司的资本机构

削减公司债务负担和利息支出,为公司创造合理的财务状况。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某些债务展期,将某些债务转换为优先股、普通股等其他证券。

公司新的资本结构确定后,用新的证券替换旧的证券,实现公司资本结构的转换

把各种求偿权的优先级别分类统计,以便按顺序安排偿债。

重整计划通常还包括以下措施

如果公司现有管理人员不称职,要进行改组

对公司存货及其它资产进行分析,对那些已经编制的存货及其它资产价值进行调整、以确定公司资产当前价值,这也是重整公司资本结构、重新安排公司债权和股权的基础

改进公司生产、营销、广告等各项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办法,提高各个环节、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有效运转和配合;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

必要时,还需要制定新产品开发计划和设备更新计划,以提高生产能力

执行企业重整计划

经法院认定宣告终止重整

  1. 经过重整,能按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宣告终止重整。
  2. 重整期满,不能按协议清偿债务,法院宣告破产清算而终止重整。
  3. 重整期间,不履行重整计划,损害债权人利益,使得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法院终止重整,而宣告破产清算。

财务重整决策

此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故必须慎重进行。

影响决策的重要因素:

  1. 是企业重整价值与清算价值的比较。重整价值是企业通过整顿、重整后所恢复的价值,包括设备的更新、过时存货的处理,以及对经营管理所做的种种改善等。而清算价值是指企业使用的资产资本专门化程度所确定的价值,包括该资产的变现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清理费用及法律费用。通常重整价值大于清算价值(重整能为企业带来收益,收支相抵后有所得)时可决定使用重整,否则不应重整,以免使债权人遭受更大的损失。
  2. 法院或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的认可是以重整计划是否具备公平性和可行性为依据。公平性是指重整过程中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按规定的优先次序偿债。可行性是指重整应具备的相应条件,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面。债务人A.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信誉,在整个重整过程中,不能欺骗债权人,如非法变卖企业财产私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B.能够提供详细的计划,以表明其有足够的把握重整成功;债务人C.所处的经营环境有利于债务人摆脱困境,取得成功。

重整是否可行,基本基础是重整所产生的收益能否补偿为取得收益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Chapter 2 企业清算的类型与程序

为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的利益,

依法对其财产、债务进行清理、变卖,

以终止其经营活动,

并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清算的类型

企业清算按其原因,可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

解散清算的主要原因: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如经营以达到不需继续经营,或目的无法达到又无发展前途等)
  2. 股东大会决定
  3. 企业合并或分立
  4. 严重亏损,或投资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外部环境变化无法继续经营。

破产清算的主要原因:

  1. 事实上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 虽资产大于负债,但现金短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

按清算是否自行组织,可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公司自行组织的清算。特别清算是公司按法院的命令开始,并且自始至终都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之下进行的清算。

对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公司并无选择的权利。公司解散后,应立即进行普通清算。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可命令公司实行特别清算:

  1. 实行普通清算有明显障碍。如:公司利害关系人特别多、债权债务关系极为复杂。
  2. 当公司资不抵债有不实之嫌时。如公司资产计价较市场价值偏低、债权数额并非确定等。

解散清算程序

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

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在公布解散的15天内成立清算小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的,由法院根据债权人的指定成立。

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

在一定期间内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证明其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现资不抵债的,应向法院申请破产。

在对公司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方案包括清算的程序和步骤、财产的定价方法和估价结果、债权收回和财产变卖的具体方案、债务的清偿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以及公司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执行清算方案

清算财产的范围及作价

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确定清算损益

发生的清算费用优先从现有财产中支付;清算终了还有收益的依法缴纳所得税。

债务清偿及其顺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还欠能力为其注册资本额(如果企业的实际资本额低于注册资本额的,应补足)。

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等
  2. 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
  3. 尚未偿付的债务。

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分配剩余财产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一般应按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处理,按比例分配;国有企业,其剩余财产要上交财政。

办理清算的法律手续

编制报表,经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宣布清算结束。

清算期间的报表帐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Chapter 3 破产清算

破产界限及破产制度的意义

破产界限

当资不抵债,也无债务展期、和解重整的可能性时,实际上已经破产。

破产界限,在国际上又通称破产法律原因。在破产立法上,对破产界限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列举方式,达到丧失清偿能力的具体行为之一的。

另一种是概括方式:

  1. 不能清偿或无力支付
  2. 债务超过资本,即资不抵债
  3. 停止支付。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概括法来规定企业破产的界限。

几个注意点:

  1. 对于造成亏损原因的理解各国有所不同。许多国家不管亏损原因,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便依法宣告。我国则对只有因经营管理原因造成的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才依法宣告破产;因其它原因的,则不采用破产方式。
  2.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指除现金偿还外,还包括不能以债权人指定的其它方式偿还,或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担保,也没有良好的信誉可以借到新债来偿还。(如果能借到新债来偿还,即使债务超过资产,也不能认定已经破产)
  3.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是指在可以预见的一定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因资金周转不灵暂时停止支付。

破产制度的意义

破产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调节机制。它对维护商品经济的有序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具有重要意义。

  1. 有利于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有效实现优胜劣汰的商品经济原则。
  2. 可以迅速了解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转。
  3. 通过终止经营管理不善企业的经营,能有效防止更大浪费的发生,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4. 有利于鼓励竞争。

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

基本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破产申请阶段、和解整顿阶段、破产清算阶段。第2阶段在之前已经介绍,破产申请阶段、破产清算阶段的主要操作程序概括如下:

提出破产申请

提出申请的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向法院申请时要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会计报表、各项债权债务情况等。

法院接受申请

受理申请后10天内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当在受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受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资料。逾期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债权。

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组建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接管破产企业,进行资产处置等工作

编报、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报告清算工作

报告清算工作,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1.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2.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布破产程序终结。
  3.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注销破产企业

我国关于国有企业破产的财务政策

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在宣告至终结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回的投资收益和其它收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它财产权利。

企业下列财产应区别情况处理:

  1. 担保财产。依法生效的担保或标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是破产财产。
  2. 公益性福利性设施。企业职工的住房、学校、托儿所、医院等,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但无需续办并能整体出让的,可计入。
  3. 职工集资款。属于借款性质的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属于投资性质的,视为破产财产。
  4. 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

还包括:

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减去提前时段的利息。

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偿部分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其代替偿还款为破产债权。

清算组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致使其他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为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

一般随时发生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的,终结破产程序。

资产评估

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

按现行政策规定。

收到职工安置费,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为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可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等破产财产出售所得中,按规定拨付。

一次性安置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从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出售所得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处理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优先支付。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来源不足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