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会计辅导招生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外贸会计考试心得 >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学习资料—名词解释4


   1.关税(Custom Duties;Tariff):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
   2.进口税(Import Duties):是进口国家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关税。这种进口税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时征收,或者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区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3.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出口国国家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出国外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势必提高本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降低商品竞争力,不利于扩大出口。
   4.过境税(Transit Duties):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再征收此税。
   5.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有时根据某种目的与需要再加征的额外进口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抵制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因此,进口附加税也称特别关税。
   6.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市场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称差价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它是一种滑动关税(Siding Duty)。
   欧盟为实现共同农业政策,对进口的农畜产品征收差价税。
   7.指针价格(Target Price):是由欧盟委员会对有关谷物以欧盟市场内部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而制订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比世界市场的价格高。
   8.门槛价格(Threshold price):即从“指针价格”中扣除把有关谷物从进口港运到内地中心市场所支付一切开支的余额。这种价格是差价税估价的基础。
   9.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是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的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税开始于宗主国和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如英联邦特惠税。二战以后,西欧共同市场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家之间通过签署的洛美协议也实行特惠税。
   10.普遍优惠制关税(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mnces,GSP):简称普惠制。它是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在1968年通过的一个决议。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这种关税称为普惠税。
   11.预定限额(Priori Limitation):是普惠制中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对受惠商品预先规定进口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征收最惠国税率。
   12.竞争需要标准(Competitive Need Criteria):是普惠制中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商品,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进口额度,则取消下年度该种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13.免责条款(Escape Clause):又称例外条款。是普惠制中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当受惠国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14.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是普惠制中给受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当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之为“毕业”。这项条款按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产品毕业”和“国家毕业”。前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部分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后者指取消从受惠国或地区进口的全部产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取消其受惠国或地区的资格。
   15.反倾销税(Anti—dumpling Duty):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倾销,并对进口国的同类产品造成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条件。反倾销税的税额一般以倾销差价征收,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工业与市场。从本质上讲,征收反倾销税是反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措施。
   16.正常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17.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接受了直接或间接的奖金或补贴,并使进口国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重大损害是构成征收把补贴税的重要条件。反补贴税的税额一般按“补贴数额”征收。其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出口国对该商品所做补贴的鼓励作用。
   18.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起到保护作用。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称为禁止关税(ProhibitedDuty)。
   19.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了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性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的商品,以避免对国内市场形成冲击;②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③关税税率必须适中,否则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20.从量税(Specific Duties):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从量税额二商品重量x每单位从量税
   21.从价税(Ad VaLOREm Duties):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其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率=商品总值x从价税率
   22.混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ies):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混合税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23.选择税(Altemative Duties):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的进口也会选择其中税额较低的征收。
   24.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凭以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25.《协调制度》(Harmonizes System,缩写为HS):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简称。它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与统计、计算资料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我国海关税则目录就是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
   26.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议约束的一种税率。
   27.协议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协议税则是指——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议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它是两国通过关税减让谈判的结果,因此要比国定税率低。
   28.关税水平:是指一国的平均进口税率。
   29.名义关税(Nominal Tariff):也称名义保护率。是指某种进口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税率,在其它条件相同和不变的条件下,名义关税税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越高。
   30.有效关税保护率:也称有效关税。是指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从价税,它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有效关税保护率   E=T/V
   式中 T——进口商品的名义关税;
   V——进口商品在进口国该行业中的增值比率。
   如果进口国原料不足,需进口原料生产该进口商品,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原料的名义关税水平和进口原料在最终成品中所占有的比率就直接影响着有效关税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E=(T-Pt)/(1-P)
   式中 E——有效关税保护率;
   T——进口最终商品的名义关税税率;
   t——进口原材料的名义关税;
   P——原材料价格在最终成品中所占的比重。
   31.进口配额制(1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的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它是——国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32.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这种进口配额在实施中,又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形式。
   33.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关税配额按商品进口来源可分为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两种。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又可分为优惠关税配额和非优惠关税配额两种类型。
   34.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Unallocated Quotas):全球配额是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的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
   35.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为了区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在进口商品时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家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予不同的额度。一般来说,国别配额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两种。
   36.自主配额(Autonomous Quotas):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的、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37.协议配额(Agreement Quotas):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如协议配额是由双方政府协议订立的,一般需要在进口商或出口商中进行分配;如果配额是双边的民间团体达成的,应事先获得政府许可,方可执行。
   38. “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Export Quotas):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手段。所谓“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 “自动”规定某…‘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就对出口国而言, “自动”出口配额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的增长”, 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出口国家不得不被迫实行“自动”出口限制。
   “自动”出口配额制有两种形式,即非协议“自动”出口配额和协议的“自动”出口配额。前者为不受国际协议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后者为进出口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议”或“有秩序的销售协议”来规定出口商品的配额。
   39.配额水平(Quota Level):是指协议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限额。
   40.限额的融通:是指协议各种自限商品限额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主要分为水平融通和垂直融通。   .
   41.水平融通:是指在同一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在一定百分率内互通使用的权限。在协议中通常规定替换率,即某组或某项的配额拨给另一组或另一项的使用率。协议所规定的替换率一般较低,而且各类不同,一般在1%-15%之间,有的品种甚至禁止调用,以达到严格限制出口的目的。
   42.垂直融通:是指上下年度内组与组之间、项与项之间的留用额(Cally—over)和顶用额(Carty—in)。前者又称留用权,即当年未用完的配额拨入下年度使用的额度或权限。后者又称预用权,即当年配额不足而预先使用下年度的额度或权限。
   43.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ce System):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的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一些国家的政府机构往往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往往能起到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进口商品有无限制上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为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ce),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另一种为特种许可证(Specific Licence),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的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为区别这两种许可证所进口的商品,有关当局通常定期分别公布有关的商品项目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
   44.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在外汇管制下,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所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率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的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的携带出入国境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等。这样,国家的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确定官定汇价、集中外汇收入和批汇的办法,控制外汇供应数量,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的目的。从形式上分为数量性外汇管制和成本性外汇管制。
   45.数量性外汇管制:所谓数量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数量性外汇管制时,往往规定进口商必须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方可得到所需的外汇。
   46.成本性外汇管制:所谓成本性外汇管制,是指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47.复汇率制度(System of multiple Exchange Rates):所谓复汇率制,是指一国货币的对外汇率不只有一个,而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汇率。其目的是利用汇率的差别来限制和鼓励商品进口或出口。各国的复汇率制不尽相同,但主要原则大致相似。
   (1)在进口方面:①对于国内需要而又供应不足或不生产的重要原料、机器设备和生活必需品,适用较为优惠的汇率。②对于国内可以大量供应和非重要的原料和机器设备适用一般的汇率。③对于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只适用最不利的汇率。
   (2)在出口方面:①对于缺乏国际竞争力但又要扩大出口的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较为优惠的汇率。②对于其它一般商品出口适用一般汇率。
   48.混合性外汇管制:所谓混合性外汇管制,是指同时采取数量性和成本性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商品进出口。
   49.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发达国家进出口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主要集中在烟酒、农产品、和武器。
   50.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m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
   51.国内税(Internal Taxes):是指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这是一种比关税更灵活、更易于伪装的贸易政策手段。
   52.进口最低限价制(Minimum Price):有些国家采用所谓最低限价的方法来限制进口。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
   启动价格制。在70年代,美国为了抵制欧洲国家和日本等的低价钢材和钢制品进口,对这些产品进口实行所谓“启动价格制” (Trigger Price Mechanism—TPM)。这也是一种进口最低限价制。这种价格以当时世界上效率最高的钢材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为基础计算出来的最低限价,如进口该种产品价格低于启动价格,进口商必须对价格进行调整,否则,将征收倾销税。
   53.进口押金制(Advanced Deposit):又称存款制。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这样就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影响了资金流转,从而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54.专断的海关估价制: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为海关估价制度。有些国家根据某些特殊规定,提高某些进口货的海关估价,来增加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进口,就成为专断的海关估价。
   55.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卫生检疫规定(Health and Sanitary Regulation)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 (Packaging and Labeling Regulation),这些标准和规定往往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有些规定十分复杂,而且经常变化,往往使外国产品难以适应,从而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56.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是指一个国家为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的贷款。它是一国的出口厂商利用本国银行的贷款扩大商品出口,特别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商品,如成套设备、船舶等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
   57.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它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贷款。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厂商与银行之间签订。卖方信贷通常用于机械设备、船舶等出口。
   58.买方信贷(Buyer' Credit):它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外国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就是公共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因而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这就是约束性贷款。
   59.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就是国家为了扩大,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
   60.福费廷(Foffaiting):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生产设备的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型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金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61.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出口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直接补贴(Diiect Subsidies)。是指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2)间接补贴(Indirect Subsidies)。是指政府对某种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如政府退还或减免出口商品的直接税,超额退还间接税、提供比在国内销售货物更优惠的运费等。
   62.商品倾销(Dumping):是资本主义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占领市场。
   63.偶然性倾销(Sporadic Dumping):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它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这种倾销对进口国的同类生产当然会造成不利影响,但由于时间短暂,进口国家通常较少采用反倾销措施。
   64.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Intermittent or Predatory Dumping):这种倾销的方法,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某一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在打垮了或摧毁了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了这个市场之后,再提高价格。这种倾销的目的是占领、垄断和掠夺国外市场,获取高额利润。具体来说,有的是为了打垮竞争对手,以扩大和垄断其产品销路;有的是为阻碍当地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发展,以继续在当地市场维持其垄断地位;有的是为了在国外建立和垄断新产品和销售市场等等。这种倾销严重损害了进口国家的利益,因而,许多国家都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进行抵制。
   65.长期倾销(Long—run Dumping):这种倾销是长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这种倾销具有长期性,其出口价格至少应高于边际成本,否则货物出口增长将长期亏损。因此,倾销者往往采用“规模经济”,扩大生产以降低成本。有的出口厂商还可通过获取本国政府的出口补贴来进行这种倾销。
   历.外汇倾销(Exchange Dumping):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当一国货币贬值后,出口商品以外国货币表示的价格降低,提高了该商品的竞争能力,从而扩大了出口。
   67.外汇分红:外汇分红是指政府允许出口厂商从其所得的出口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外汇用于进口,鼓励其出口积极性。
   68.出口奖励证制:政府对出口商出口某种商品后发给一种奖励证,持有该证可以进口一定数量的外国商品,或将该证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或出售,从中获利。
   69.进出口连锁制:政府规定进出口商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方可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通过进出口联系的办法,达到有进有出,以进带出,或以出许进的方式,扩大出口。
   70.经济特区: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所划出的一定范围内,建筑或扩建码头、仓库、厂房等基础设施和实行免除关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加工工业等业务活动的区域。建立经济特区的目的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鼓励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繁荣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71. 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自由港(Free Port)也称自由口岸。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也有的称为对外贸易区、自由区、工商业自由贸易区等。无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72.保税区(Bonded Area):又称保税仓库区,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运入区内的外国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此外,有的保税区还允许在区内经营金融、保险、房地产、展销和旅游等业务。因此许多国家对保税区的规定与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基本相同,起到了类似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作用。
   73.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出口加工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出口加工区的类型主要有综合性出口加工区(即区内可以经营多种出口加工工业)和专业性出口加工区(即在区内只准经营某种特定的出口加工产品)。
   74.自由边境区(Free Perimeter):过去也称自由贸易区,这种设置仅见于拉丁美洲少数国家。一般设在本国的一个省或几个省的边境地区。对于在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如从区内转运到本国其它地区出售,则须照章纳税。外国货物可在区内从事储存、展览、混合、包装、加工和制造等业务,其目的在于利用外国投资开发边境地区的经济。
   75.过境区(Transit Zone):是沿海国家为了便利邻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边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过境区对过境货物简化通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过境货物一般可在过境区内作短期储存、重新包装,但不得加工。

课程推荐

  • 外贸会计普通班
  • 外贸会计特色班
  • 外贸会计精品班
  • 外贸会计实验班
课程班次 课程介绍 价格 购买
普通班

班次特色
聘请命题组专家授课,按照大纲(或教材)章节体系进行系统讲解,结合各章节考情分析、知识点讲解和总结,对大量极具代表性的重点、难点习题解题思路及过程的深入剖析。
课程组成
基础学习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在线答疑+VIP

200元/一门
380元/两门
购买
课程班次 课程介绍 价格 购买
特色班

班次特色
含普通班全部课程+服务。同时开通模拟考试题库,题库以考试大纲为主导,准确把握考试重点、难点与考点,教授答题思路与方法,剖析历届考试失分规律,指明考试中“陷阱”、“雷区”和“误区”所在。帮助考生减少答题失误,助学员高分过关。
课程组成
基础学习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模拟考试题库+语音视频课堂+答疑版+VIP

240元/一门
480元/两门
购买
课程班次 课程介绍 价格 购买
精品班

班次特色
含特色班全部课程+服务,同时为开通精品班的学员配备相应的直拨咨询号码,专人答疑,建立完善的学员信息库,及时回访跟踪,了解学员学习情况,督促学习,提高学员学习效率。
课程组成
基础学习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模拟考试题库+答疑精华班+应试技巧班+语音串讲班+VIP金卡

480元/一门
960元/两门
购买
课程班次 课程介绍 价格 购买
实验班

班次特色
含精品班全部课程+服务,实验班学员享受班主任制教学制度,并签署协议,当期考试不通过退还该课程学费(必须参加当期考试)。选报实验班课程的学员,还将免费获赠上期考试同科目下其他所有名师主讲的课程!
课程组成
基础学习班+习题精讲班+冲刺串讲班+模拟考试题库+答疑精华班+应试技巧班+语音串讲班+VIP金卡+签署协议

800元/一门
1600元/两门
购买
  • 外贸会计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
更新时间2022-03-15 17:15:12【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