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2月17日 苏国税发[2006]31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24日 国税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对第29届奥运会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包括电信产品和服务支撑,下同)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按照市场价格确认的现金等价物赞助支出,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 对网通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现金等价物赞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通信及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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