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改增报告提交 财税部门酝酿讨论
内容摘要:由国际咨询机构毕马威起草的一份《中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政策建议》已于上月提交财政部。
继邮政和铁路运输入围后,金融、房地产、电信等行业的营改增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划中。
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正在对中国多家主要商业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调研,要求其提供行业影响评估报告。同时,由国际咨询机构毕马威起草的一份《中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政策建议》已于上月提交财政部。
据悉,包括毕马威、9家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数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各家代表,参加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牵头的工作小组,其中保险业报告已于10月底提交,银行业报告也将在本月底前提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收集所有意见后,将出具第一份供讨论的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政策草稿。按照财政部的想法,在2015年1月将全部行业纳入营改增。
中国金融业的主要资产在银行,其中国有四大行2012年的营业税及附加分别占2012年净利润的14.69%、17.48%、15.75%、16.62%。
“金融机构每年5%的营业税,相比制造业17%的增值税率低多了。虽然营改增的税率变化会对银行业的利润产生重要影响,但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税负的最终承担者都将是消费者,金融机构需要正视这一点。”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一位研究员表示。
调研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针对金融服务业的营改增小组成立于2012年上半年,但在财政部内部人士看来,这并不是一个正式的组织架构,仅仅是一个调研沟通的平台。
记者了解到,这个小组成员包含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相关司局、国有四大行和一部分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另外还有保险、信托、证券和基金等行业的金融机构,并按行业细分了4个分小组,这些分小组将分别提交各自行业影响评估报告,中介咨询机构也要求提交总体的政策建议。“金融业营改增对中国也是第一次,没有任何这方面的经验,所以很大一块就是需要吸收行业的经验和国外对中国营改增比较有利的经验。”毕马威中国公司税务合伙人张豪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由于难以逐笔确定金融服务业的增值额,以及金融服务不同于具体货物和服务的特点,大多数国家对金融服务业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发源地欧盟多年以来就对金融服务业实施免征增值税的原则。
但近年来许多银行主动提出对其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原因是银行无法就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增加了成本,同时也无法向个人或企业消费者转嫁增值税成本,相应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
而澳大利亚、南非等国采取的“现代增值税”税制,与欧盟不同,试图将增值税适用于更广泛的金融服务,比如存贷款等金融中介服务、代理结算等直接性收费服务、股票债券等间接盈利性服务以及贵金属等一般商品交易服务。
因此,张豪表示,对金融服务业营改增改革,不可能一次性着手去研究,而是要细分到很多版块,这次调研,保险和银行走得还是比较靠前的,从开始准备到现在经历了一年多。“在讨论过程中,财税部门不光对我们,也对参与小组的其他成员,包括银行业代表和保险业代表提出了问题,要求反馈增值税改革对金融服务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在向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征管问题。”张豪介绍。
目前,包括四大行在内的9家银行组成的银行分行业报告和保险分行业报告已经上交,证券与信托基金的调研还在进行中。
“之后财税部门会就保险业税制、银行业税制出讨论草稿,下一轮是将草稿拿到工作小组各成员面前讨论,寻找政策制定者、征管方与企业之间意见的差距,然后中介机构、金融部门就这个草稿提出自己的意见。”张豪透露。
思路
其中,财税部门比较关注的是,营改增对银行和保险行业有什么潜在影响,什么水平的税率、进项抵扣的程度、会导致税负增加或减少多少。“税制的变动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比如税率税基如何调整、如何计算销项和抵扣进项、税收的时间安排和层级设定。”张豪表示,财税部门是希望这些企业能从行业经验角度自己测算一下营改增对财务报表最终的影响,提出自己的意见。
按照毕马威2012年对中国大陆占总资产88%的197家银行所做的调查,当年中国银行(601988)所有收入的80%产生于利息收入。也就是说,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处理是最值得关注的。
上述报告显示,财政部希望在可能的情况下,在金融服务业适用一般增值税原则。照此原则,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金融服务要按照“增值”征税,而相对应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按照“全值”征税。“对于金融业,存贷款类,也就是利息收入,资讯类、服务类可以适用一般增值税原则,但是对于金融机构的一部分自营业务,如何征收将会是个难题,因为其中大部分业务属于投资类,而增值税属于消费税,适用不适用是一个问题。”前述财科所研究员告诉记者。
对此,毕马威的报告提到了金融营改增的四点原则。
首先是对金融中介服务的贷款费用、利息支出征收增值税,并且采用合适的方法分摊给给存款人和借款人。其次是金融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的税务处理应当与其他的应税货物与劳务相同,无论是进口金融服务、出口金融服务还是境内消费的金融服务。
第三是提供应税服务的金融企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应当与其他企业从事应税销售时一样,采用逐笔交易的原则。第四是金融中介服务只应征收一次增值税,避免重复征收增值税,接受服务的企业利用服务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时,应当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四点原则,在张豪看来,与财政部正在考虑中的金融营改增原则有很多相似之处。
对于税率,上述报告认为,利息收入按6%征增值税是非常有可能的;同时11%的税率也不排除,但那要求银行可以对支付其他银行的利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可以将银行支付给存款人的利息视同进项税额;17%则不太可能。
“若从税制简化的角度来讲,最合理的是税率从现在存在的几个税率中选择一档,不要再开新的税率。”张豪说,这需要市场影响和财政收入这两方的一个权衡。
她表示,在目前营业税制下,银行交5%的营业税,但没有进项税抵扣;如果增值税税率定为6%或11%,就要考虑能有多少进项税可以抵扣,“对于银行和保险,进项税多大程度允许抵扣和实际能够得到抵扣,决定了最后所承担的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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