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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3年)第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现就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方式
  (一)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凡在上海考区报名人员应当于6月16日至7月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按照网上报名流程、步骤及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地点应选择“上海市”,并真实准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完成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等报名事项。
  凡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未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名。上海考区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
  (二)报名人员网上报名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需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成功后报名才真正完成,报名地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报名信息原则上不得更改。
  (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向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办理。
  (四)报名人员需牢记网上报名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和修改、打印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五)报名人员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报名地点应选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或吉林省办理报名手续。
  二、考试时间、内容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4日、9月15日,具体时间为:
  试卷一:9月1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评卷。命题依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考试方式与科目,试题参考答案公布时间以及政策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等有关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第131号)为准。
三、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所填写的户籍代码信息应当与户籍所在地相一致。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和毕业证明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须按照要求做出符合报名条件的相关承诺。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作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学历条件认定
  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1.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2013年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认证。
  学历(学位)认证具体办理方法,可查阅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认证系统网站,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
  教育部留学认证服务中心设在本市学历(学位)认证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地址:闸北区梅园路77号4楼,联系电话:021—32508010。
  4.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报名人员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的,其学历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
  5.报名人员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结果为准。凡在该网站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或者查询不到的,需要报名人员承诺考试成绩合格,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报名人员重点注意事项
  (一)网上报名需要把握的重点事项。
  1.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做出相关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承诺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注意阅读报名系统的重要提示,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报名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2.严格按照要求上传报名电子证件照片 。
  网上报名时,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网上交费。对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将通知重新上传。因报名人员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报名人员自负。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请注意妥善留存保管,并作为报名表、准考证、成绩通知单、报名信息确认承诺表、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申请授予表以及制作资格证书唯一认可使用的照片,不得更换。
  照片格式要求: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电子证件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40KB≤文件大小≤60KB,可参照《电子照片制作指南》进行照片编辑。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正面显示双肩、双耳,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艺术照、背带(吊带)衫照、佩戴首饰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相貌变型照等电子照片,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PS修改。
  3.按照系统提示网上交纳考试费 。
  报名实行网上交纳考试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交纳考试费。经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上海考区报名人员应当交纳考试费为人民币220元,报名人员只有交纳考试费后报名才真正完成。报名人员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使用已开通并可供网上支付的银联卡,选择支付银行,进入网上支付平台页面后,应设置个人账户和密码,按照网上支付流程和指定账户完成网上交费。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并可打印报名凭证。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对于需要交纳考试费定额收据发票的报名人员,可于7月15日至7月19日持打印的报名凭证和居民身份证,到上海司法会堂领取(地址:中山西路1538号)。
  4.在规定时间网上打印准考证 。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合格,准予核发准考证,可于9月1 日至9月13日期间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打印均可),并牢记自己的准考证号码,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严禁将与考试无关的复习资料、纸张、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带入考场。
  (二)规范填写报名信息,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
  1.报名人员需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现役军人报名时,已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应当使用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未领取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报名。
  2.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必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在读学籍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学历应统一选择“本科”,本科类别应选择“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毕业”,不需要填写学习经历。
  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3.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持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出具毕业证明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视大学的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学历”应统一选择“本科”,本科类别应选择“已毕业或2013年毕业”,毕业证书编号选择“暂无毕业证书”,并根据系统提示选择未领取毕业证书的原因,作出相关承诺。
  4.现役军人报名应具有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或介绍信。现役军人报名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5.报名人员身份证遗失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须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由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6.单持护照报名人员,报名时除提交有效护照外,须同时提交“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或本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证明,具体报名流程需与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办理。
  7.报名人员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毕业学校的,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办理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时,必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加盖学校印章的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8.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报名人员毕业证书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与身份证件不符的,须由毕业院校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勘误证明。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可在11月22日前后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要求彩色打印),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2014年7月31日前,按照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材料由司法部统一调转。
  (三)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应当遵守报考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凡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必须在司法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按照报名流程、步骤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在司法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未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名。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上海考区网上报名时,报名地点应选择“上海市”,并按照报名系统提示,真实准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打印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等有关报考事宜,与内地其他报名人员相同。
  香港、澳门、台湾的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上海司法行政门户网、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中国上海门户网、东方律师网、东方法治网等网站发布。
  (二)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咨询,可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和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sk.)查询。
  (三)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咨询服务方式。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可向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021)24029790;(021)64743238;(021)24029994,咨询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北京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 工作日08:00—22:00。
  凡涉及网上交纳考务费事项,可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571)88158090;(0571)88156688。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24小时服务。
  监督电话:(021)64742209。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上海市司法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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