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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合同法律制度5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单方解除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协议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把原订合同废弃。

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约定解除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立的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提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节 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提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如果进入合同履行阶段,则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根据规定,张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导致王某丧失与其他主体订立合同的最佳时机,且损失50万元。则张某应承担( )。

  A、侵权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

  C、违约责任

  D、行政责任

  答案:B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3-13 10:55:3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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