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窗
loading...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财会类 > 注册税务师 >

《税收相关法律》合伙企业时间规定


  合伙企业

  1、对合伙企业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达30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3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但任清算人。未确定的,法院可以指定。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4)清算结束,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閵嗏偓

閵嗏偓

閵嗘劕鍘ょ拹锝咃紣閺勫骸鎷伴悧鍫熸綀鐠囧瓨妲戦妴锟�
閺堫剛鐝柈銊ュ瀻娣団剝浼呴弶銉︾爱娴滃簼绨伴懕鏃傜秹閿涳拷鐎电娴嗘潪鐣屾畱娣団剝浼呴幋鎴滄粦閸旀稒鐪伴弽鍥ㄦ娣団剝浼呴惃鍕毉婢跺嫸绱�閹存垳婊戠亸濠囧櫢娴f粏鈧懐娈戦悧鍫熸綀閽佹ぞ缍旈弶鍐跨礉鐎佃鍨滄禒顒冩祮鏉炵晫娈戞穱鈩冧紖婵″倹婀佸鍌濐唴閹存牗婀佹笟鍨綀閹存牞绻氬▔鏇氫繆閹垵顕崣濠冩閼辨梻閮撮幋鎴滄粦閿涘本婀扮粩娆庣窗缁斿宓嗛崚鐘绘珟閿涳拷鐎电懓甯崚娑樺敶鐎硅鍨滄禒顒佸姽閹板繑鏁禒姗€鈧倸缍嬮惃鍕归柊顒婄礉閼辨梻閮撮弬鐟扮础閿涙岸鍋栨禒锟�:webmaster@jscj.com閵嗏偓閻絻鐦介敍锟�4008816886
更新时间2022-03-13 11:01:16【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webmaster@jscj.com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婵烇綀顕ф慨鐐碘偓骞垮灪濠€鍥ь嚗椤旇绻�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