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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当用重典 严厉打击财务造假


证券时报网财苑社区认证信息为“经历过牛熊变幻的财经观察者”的@推石的凡人(财苑) 指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的有效对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办案效率,让造假者不仅要倾家荡产,还要牢底坐穿,乱世当用重典,面对一团糟的中国股市就该使用非常手段,原文如下:

  IPO重启以来已有44家公司首发上市,其中42家已公布2013年年度业绩预告。据证券时报数据部统计,11家预降,1家预平。近三成公司刚刚上市盈利即出现不同幅度的下滑。值得注意的是11家刚上市的公司业绩下滑,其中,降幅最大的陕西煤业预计净利润下滑42-45%。金莱特(002723,股吧)预计净利润下降约30%-40%。由于刚刚上市,很多公司的财务问题还没有表现,也就是说真实情况会比这个严重得多。

  30%上市新股出现业绩下降,这个数据还是很触目尽心的,毕竟上市才刚刚几天,业绩就出现下滑,说明招股书的财务质量依然堪忧,实际上,在财务核查阶段证监会抽查的30家公司中,证监会一位官员说,几乎都有不同程度的财务问题,可见财务造假决不是一个个案,而是普遍现象,这与上市即变脸是遥相呼应的。

  上市公司财务问题在经历史无前例的财务核查以后,在颁布了较为严格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以后,仍旧有30%公司出现业绩下滑,可见发行人并没有畏惧改革意见的惩治办法,保荐人也还是没有吸取教训,没有尽到尽职的调查责任,《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保荐人“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显然,从最保守角度来看保荐人没有对发行人是否有持续盈利能力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是有违职业道德的,甚至是犯罪的。

  为什么发行人还是存在侥幸心理,为什么保荐人还是疏于督导,笔者认为与意见规定不无关系,意见规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而保荐商和高管则需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因为规定是指重大遗漏和重大影响,而没有细化何为重大遗漏何为重大影响,有可能是业绩下降50%才是重大影响,因为一旦当年财报下降50%是要被立案查处的。这就给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乘之机,在财务上动一些手脚,虚增较少利润,达到发行的门槛或是能够圈到稍多的钱财,而不是像万福生科(300268,股吧)一样昧着良心造假太狠,招致管理层查处而面临重罚。同时新股意见稿也没有进一步细化对造假参与方的处罚细则,因此就不具有足够的震慑力。

  这一次新股是经历了财务核查以后才重启的,应该来说财务问题是经受得起考验的,市场对其质地是给予厚望的,但 新股刚刚重启,就出现30%公司业绩下滑,这并不是一个好的开始,管理层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笔者认为完全有必要对业绩下滑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发现有发行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就杀一儆百,让后来者不敢造次,否则如果让业绩下滑财务造假者逍遥法外,就可能导致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有恃无恐,再一次导致造假泛滥,新股发行将再一次成为造假圈钱的乐园,中国资本市场将再一次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为了能更严厉的打击造假行为,笔者认为有必要细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影响”,那就是虚增利润超过10%者就属于重大误导性陈述,要勒令回购股份,并赔偿股票存续期间投资者的交易损失。对于发行人没有能力赔偿的,由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对签字保荐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对券商实施暂停3年以上的保荐资格,并处以保荐承销所得5倍罚款。对于虚增10%以下利润者,将要求发行人终身不得减持股份也不准质押变相减持,对保荐人实施六个月不受理签字文件,对保荐机构实施1年以内市场准入。

  除了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的有效对接,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办案效率,让造假者不仅要倾家荡产,还要牢底坐穿,乱世当用重典,面对一团糟的中国股市就该使用非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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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6 10:09:0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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