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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要求,为确保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七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现制定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农民在上海市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农民在上海市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市农民在上海市内购买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20%,补贴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区县财政局。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己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注销证明;

  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销售发票;

  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镇级审核、区县级兑付”方式。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区县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落实市级配套补贴资金,并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预拨至各有关区(县)财政,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3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财政局核实汇总本区县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市经信委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市公安局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市商务委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市工商局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本市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有关区县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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