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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大纲6


三、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20-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汇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5.银行汇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银行汇票的办理、承兑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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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2.支票的使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3.支票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5.支票办理要求支票的办理程序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3-02-20 21:44:4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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