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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会计法》修订或将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制度、取消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于1985年发布实施,期间经过了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这两次修订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1999年至今已经过去了16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行业的日常工作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会计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因此,再一次对《会计法》进行修订就显得尤为必要。
知名会计专家马靖昊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会计法》修订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1999年第二次修订《会计法》的时候,首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一点非常好,此次修订需要更加强调,继续坚持。因为这项规定明确了做假账的责任主体在于单位负责人而不是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只需要负次要的责任,形成了一种对会计人员的保护。
其次,1999年第二次修订的时候,还首次建立了会计证制度,也就是会计从业制度的管理模式。在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关于这一制度,此次修订的时候需要考虑会计行业是否真的需要会计证制度,并且要经过详细的论证和评估。通常来说,一个单位在聘请会计人员的时候,肯定会核查应聘者的职业生涯以及其在学校里所接受的专业教育。单单以一个会计证来决定这个应聘者能否从事会计工作,这样的做法是弊大于利的。因为会计证制度的存在导致了很多没有做过会计,甚至是没有受过会计教育的人,通过几个月的培训也能拿到会计从业证书,对会计行业和会计证书的管理都会造成混乱。甚至在很多地方,由于对会计证书的管理不严格,只要花钱就可以拿到会计证的舞弊现象非常普遍。种种乱象都导致了会计证作为一个职业证书,越来越无法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非常不利于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管理应该是此次《会计法》修订的重点,相关部门要下大决心把它取消。
再次,此次修订还应该取消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因为在对人才的培养方面,应该由市场去挑选人才,评估其能力,而不是由政府包办,强迫会计人员去接受教育。读书是一件私人的事情,政府不能干预。如果会计人员自己不读书、不上进,不去跟踪了解各种财税政策,那么他的工作能力就会降低,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也会减弱,自然很难在会计职业生涯中走的更远。是否接受继续教育应该是会计人员自发的动力,而不是政府外加的动力。这种外加动力的出发点虽然是好的,但往往效果并不理想。
在采访中,他还表示,近几年有业界人士认为我国现在通用的会计年度应该进行调整,但实际上我国现在实行公历年的会计年度是可行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各自采用了多种多样的会计年度,比如美国的会计年度是每年三月到次年三月,也有不少国家不采用公历年作为会计年度,我国在《会计法》修订中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不同做法,但更应该符合现实情况。我国有很多财税政策和宏观政策都是基于公历年而考虑的,财政年度和预算年度也都是以公历作为基础。目前已经习惯了这样的会计年度,如果贸然修改,既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可能带来不利的影响,也没有必要。
最后,马靖昊强调,《会计法》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是好事,但也不能寄希望于凭借一部《会计法》的修订而解决所有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修订工作只能尽量将很多原来没有考虑到的方面重新考虑,纳入《会计法》,将以前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不是特别符合实际的规定重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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