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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违约金不能开发票,你知道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的一方因为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时,如何开具发票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业务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如何开具发票,取决于违约金的补偿内容。一般而言,违约金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种。

  接受方补偿提供方的损失
  例如A、B两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销售货物一批,B企业自行到A企业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将货物运走。如果B企业未在约定时间运走货物,导致A企业为了贮存货物而多向仓库运营方支付保管费用,则B企业向A企业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这种损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价外费用”,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凭取得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供方补偿接受方的损失
  承上例,如果A企业迟延交付货物,造成B企业产生损失,则A企业向B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即用于弥补此种损失,此时B企业作为收款方是否应向A企业开具发票?答案是否定的,因为B企业作为买方没有向A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此项违约金系卖方A企业履行义务瑕疵而承担的补偿责任,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因此应当由A企业向B企业开具红字发票,A企业凭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冲减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两种情形都是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是在合同义务未履行即宣告解除的情况下产生的。

  不应开具发票的违约金
  例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这种违约补偿不能开具发票。因为定金被没收的一方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一方应当凭借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作为支付费用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承上例,假设A企业与B企业约定,由B企业向A企业支付合同定金,而后B企业因故反悔而解除了合同,则A企业因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没收的定金就不能向B企业开具发票。B企业可以用银行付款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并在凭证后附带支付定金所依据的合同。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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