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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试对象范围


根据《北京市2014年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通知》:

应试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以下人员在限制期内不得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更新时间2023-02-20 22:36:4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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